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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企业年检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通告

2011-03-01 15:26

企业年度检验简称年检,申请年度报告简称年报。


    根据《企业年度检验办法》、《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凡2010年12月31日前(含31日)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所属分局登记注册,以下两大类企业均在年检、年报范围。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合伙企业 营业执照》、《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2、2011年1月1日至2月28日由外省市迁入本市且经市局及各分局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年检、年报时间:
    在2011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接受年度检验(以下简称年检)或申请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报)。逾期未接受年检或办理年报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通过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www.baic.gov.cn),也可凭《营业执照》或《登记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年检报告书》或《年度报告书》申报、办理年检或年报手续。
 

2010年度企业年检、代表机构年报申报材料


1.法人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须知;
②年检报告书;
③营业执照副本;
④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设立满一个会计年度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 出具的电子文本审计报告。营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企业,需提交企业最高权力机构做出的解散清算决议;营业期限未满提前终止经营或因其他原因进行特 别清算的,需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不再提交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2.非法人企业申报年检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须知;
②年检报告书;
③营业执照副本(无副本的提交正本);
④加盖公章的隶属企业2009年度已年检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隶属机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和外国(地区)企业承包工程、承包经营管理、外国银行分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前置许可项目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3.代表机构年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①年度报告书;
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电子版本);
③加盖公章的登记证复印件;
代表机构设立时涉及前置许可的,需提交加盖公章的前置许可证件、批准文件的复印件。设立不满一个会计年度的代表机构,无需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提示:通过年报的代表机构请及时更换为新《登记证》


    对于外资代表机构年检和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不清楚事宜可咨询:

                   京审会计师事务所 黄飞   010-82675988-88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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