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信息化系统能否满足各项业务发展的需要;
2.法人治理结构是否健全;
3.各项内控制度能否保护本机构和业务委托人的利益,是否有效执行。
四、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在外部审计工作中的职责
北京保监局授权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对中介机构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核和登记,并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具体职责为:
(一)审核中介机构提交的会计师事务所资质和审计业务约定书,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是否符合要求,并列明该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要求的具体理由。
(二)定期清查中介机构外部审计工作进展情况,提示未及时开展审计工作的中介机构,同时将有关情况和各机构报送的审计报告及时报送北京保监局。
(三)审核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对内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及时提示中介机构进行修改。
(四)2011年4月15日前汇总中介机构报送的审计报告,以书面形式报送北京保监局。
五、外部审评工作开展程序
(一)中介机构应选择符合资质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并与其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中介机构在约定书中应提请事务所重点关注《保险中介机构外部审计指引》第10条所列事项。
(二)中介机构在实施具体审计工作前,应向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提交以下材料:
1.会计师事务所简历;
2.执行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资格年检记录和个人履历;
3.审计业务约定书。
(三)中介机构在获得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关于会计师事务所通过资质审核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开展具体的外部审计工作。
(四)中介机构应在2011年3月31日前将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报送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意见、否定意见和无法表示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应对导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上述审计意见的相关事项做出详细说明。
(五)中介机构在向北京保险中介行业协会报送纸质版审计报告的同时,应以电子文件格式(小于3M)将审计报告上报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六)中介机构在外部审计结束后,应对审计结论进行分析和总结,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送北京保监局。
六、有关要求
(一)中介机构必须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做好外部审计的各项工作。对于审计内容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规定进行外部审计的中介机构,北京保监局将视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在后续监管中辅以现场检查、行政处罚和非行政处罚类监管措施等多种手段对机构进行重点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