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点纳税人购入汽车可抵扣进项
前期试点政策中沿用了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政策规定,无论是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还是试点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对于试点一般纳税人将其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这一规定有鼓励纳税人租赁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使用之嫌。为保证增值税的不偏不倚的中性原则,此项规定在财税[2013]37号中予以取消。这就意味着从今年8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均可抵扣,但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除外。
哪些项目取得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直接关系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负。购入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意味着纳税人税负的直接减少。
但在实际处理中,试点纳税人判断取得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应遵循“法无明文规定即可扣”的原则。即只要不是用于财税[2013]37号及以后再颁布的文件中没有规定不得抵扣的禁止情形,则无论是在生产中,还是经营活动中取得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或计算的进项税款均可抵扣。
5类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如何判断哪些凭证可抵扣税款,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计算上原试点政策规定的也不明晰。财税[2013]37号在明确规定增值税扣税凭证的种类的同时,也明确以下5类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对于该规定,提醒试点纳税人,原试点政策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新试点政策对此作了重大调整,即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再计算。而直接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
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