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法规库 > 税收法规 >

“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亦可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

2010-08-04 15:38

     “公司+农户”模式在中国最初产生于上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其运作模式是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目前“公司+农户”模式已成为很多企业采取的一种企业与农户“双赢”的经营模式。这种模式从养殖业到中种植业都被广泛采用。但是,实行这种模式的企业能否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农林牧渔相关的税收优惠呢?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号,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
公告规定,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定政策。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企业从事国家限制和禁止发展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采用“公司+农户”模式进行经营,视同企业自主进行经营,可以按税法规定享受优惠政策,但是享受全免还是减半应视企业委托养殖或种植的产品而定。
       专家表示,这次对“公司﹢农户”中的公司给予免税,主要目的是促进农业产业化的快速发展,鼓励公司进一步发展订单农业办法,降低劳动成本,增加农民收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