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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2)

2010-04-09 13:14

(二)除上述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三种情形外,个人无偿受赠股权的,以赠与合同上标明的赠与股权价格减除赠与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赠与合同标明的赠与股权价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赠与合同未标明赠与股权价值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依据受赠股权的市场评估价格或采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四)受赠人转让受赠股权的,以其转让受赠股权的收入减除原捐赠人取得该股权的实际购置成本以及赠与和转让过程中受赠人支付的相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受赠人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受赠人转让受赠股权的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该股权的市场评估价格或其他合理方式确定的价格核定其转让收入。
六、企业办理股权工商登记变更必须凭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会定期从工商管理部门获取个人股权转让信息。企业应在企得税年度汇算清缴鉴证报告中重点披露股权变动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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