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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2)

2010-03-01 15:44
“手续费及佣金”。

(2)手续费及佣金的定义发生变化,至少包括:

  A 企业实际发生的;
  B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
  C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
  D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
  E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

(二)税前扣除的条件根据该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其一,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必须符合上述的5个条件;其二,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其三,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文对费用支付形式进行规范,可以说是及其少见的,应该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

  从上述可见,凡是一般企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未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均不得税前扣除。

(三)发行权益性证券手续费及佣金的特殊处理该通知明确规定,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按照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借记“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也就是说,对于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的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即均不得计入成本费用,应该在企业的“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中列支。

  那么,何为权益性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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