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8〕977号
成文日期:2008-11-3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个人所得税预征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第四条规定的代开货运发票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统一按开票金额的2.5%预征个人所得税。
二、年度终了后,查账征税的代开货运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可以在汇算清缴时扣除;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预征的个人所得税,不得从已核定税额中扣除。
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