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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3)

2010-01-26 17:44

    第四十二条 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代售资格。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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