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
收费
客户
政策
联系
审计
税务
验资
高新企业
企业注销
会计
京审首页
>
法规库
>
税收法规
>
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3)
2010-01-26 17:44
第四十二条 代售户违反本细则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处分或者取消代售资格。
第四十三条 纳税人不按规定贴花,逃避纳税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揭发,经税务机关查实处理后,可按规定奖励检举揭发人,并为其保密。
第四十四条 本细则由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与条例同时施行。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上一篇:
印花税暂行条例
下一篇:
关于发行2009年印花税票的通知
相关阅读
税总公告2016年第4号:《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
理清企业所得税中的不征税收入
关于防范税收风险若干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