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法规库 > 税收法规 >

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2010-01-26 17:18

国税函〔2008〕7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