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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转型(2)

2010-01-26 14:55

  与增值税转型最为相关的政策包括,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政策是在我国实行生产型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主要是为了鼓励相关产业扩大利用外资、引进国外先进技术。但在执行中也反映出一些问题,主要有:进口免税设备范围较宽,不利于自主创新、设备国产化和我国装备制造业的振兴;内资企业进口设备的免税范围小于外资企业,税负不公。转型改革后,企业购买设备,不管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其进项税额均可以抵扣,原有政策已经可以用新的方式替代,对进口设备免税的必要性已不复存在,这一政策应予停止执行。
  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是在生产型增值税和对进口设备免征增值税的背景下出台的。由于转型改革后,这部分设备一样能得到抵扣,因此,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也相应停止执行。
  (五)适用转型改革的对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改革后这些纳税人的增值税负担会普遍下降,而规模小、财务核算不健全的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个体工商户),由于是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抵扣进项税额,其增值税负担不会因转型改革而降低。因此,为了平衡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之间的税负水平,促进中小企业的发展和扩大就业,需要相应降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
  现行政策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工业和商业两类分别适用6%和4%的征收率。考虑到现实经济活动中小规模纳税人混业经营十分普遍,实际征管中难以明确划分工业和商业小规模纳税人,转型改革后,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区分工业和商业设置两档征收率,将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统一降低至3%。
  (六)考虑到转型改革后,矿山企业外购设备将纳入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整体税负将有所下降。因此,为了公平税负,规范税制,促进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的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改革与东北、中部等地区试点办法的异同
  从2004年7月1日起,我国对东北地区的8个行业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从2007年7月1日起,对中部地区26个城市的8个行业实施试点。2008年7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东部五个盟市和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也开始实行试点。除四川汶川地震受灾严重地区外,试点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允许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为减少对财政收入的影响,对应抵扣的增值税采取了退税的方式,当期应退的税额不得超过当期新增增值税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以下简称增量抵扣办法),年终如果财政收入状况允许,再采取全国统一的常规办法(由纳税人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当期应纳增值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再结转下期抵扣)计算退税,不再按增量抵扣办法控制。据统计,截至2007年年底,东北和中部转型试点地区新增设备进项税额总计244亿元,累计抵减欠缴增值税额和退给企业增值税额186亿元。
  2009年实施的转型改革与试点办法所不同的,一是新购进机器设备,不考虑本年内企业是否有新增增值税税额、是否存在增值税增量,均可实行抵扣;二是增值税转型改革在全国所有地区同步实施,不再限定行业,统一了全国增值税政策;三是购进固定资产,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海关完税凭证等合法的抵扣凭证,直接计算抵扣,不再采用退税的操作方式。
  四、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条例的修订内容
  (一)增值税条例修订的主要内容增值税转型改革的核心是在企业计算应缴增值税时,允许抵扣购入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这一变化,与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关于不得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有冲突。因此,实行增值税转型改革需要对增值税条例进行修改。增值税条例主要作了以下五个方面的修订:
  一是允许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修订前的增值税条例规定,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即实行生产型增值税。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实现增值税由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
  二是为堵塞由于增值税转型可能形成的税收漏洞。修订后的增值税条例规定,与企业技术更新无关且容易混为个人消费的自用消费品(如小汽车、游艇等)所含的进项税额,不得计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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