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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暂行条例(2)
2010-01-26 09:53
第十一条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第十三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51年9月13日原政务院发布的《车船使用牌照税暂行条例》和1986年9月15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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