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14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五批)的通知》(财税
[2002]11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不征收营业税的收费(基金)项目名单(第六批)的通知》(财税
[2003]15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知识产权培训中心办学经费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2003]1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办外国领事认证费等
5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2003]16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系统
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
[2003]170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九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