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款。
四、本通知自
2009年
1月
1日起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财税字(
94)
00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94)财税字第
014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
94)财税字第
026号
]第九条和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
[1995]288号)附件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国税发
[1998]12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县以下小水电电力产品增值税征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8]8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实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0]3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2]2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来水行业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2]5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
[2006]153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县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具体标准的批复》(国税函
[2006]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品混凝土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7]59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8]72号)同时废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