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对于首次接受审计委托,在制定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时,注册会计师还应当考虑下列事项:
(一)就与前任注册会计师沟通作出安排,包括查阅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工作底稿等;
(二)与管理层讨论的有关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重大问题,就这些重大问题与治理层沟通的情况,以及这些重大问题是如何影响总体审计策略和具体审计计划的;
(三)针对期初余额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而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
(四)针对预见到的特别风险,分派具有相应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关于首次接受审计委托的质量控制制度实施的其他程序。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