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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

2010-01-21 16:4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以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归档,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本准则适用于注册会计师执行财务报表审计业务。

  第三条 本准则所称审计工作底稿,是指注册会计师对制定的审计计划、实施的审计程序、获取的相关审计证据,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作出的记录。

  第四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以实现下列目的:

  (一)提供充分、适当的记录,作为审计报告的基础;

  (二)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下简称审计准则)的规定执行了审计工作。

  第五条 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少数民族自治地区可以同时使用少数民族文字。中国境内的中外合作会计师事务所、国际会计公司成员所和联系所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会计师事务所执行涉外业务时可以同时使用某种外国文字。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的规定,对审计工作底稿实施适当的控制程序,以满足下列要求:

  (一)安全保管审计工作底稿并对审计工作底稿保密;

  (二)保证审计工作底稿的完整性;

  (三)便于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使用和检索;

  (四)按照规定的期限保存审计工作底稿。

  第二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性质

  第七条 审计工作底稿可以以纸质、电子或其他介质形式存在。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包括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计划、分析表、问题备忘录、重大事项概要、询证函回函、管理层声明书、核对表、有关重大事项的往来信件(包括电子邮件),以及对被审计单位文件记录的摘要或复印件等。

  审计工作底稿通常不包括已被取代的审计工作底稿的草稿或财务报表的草稿、对不全面或初步思考的记录、存在印刷错误或其他错误而作废的文本,以及重复的文件记录等。

  第八条 对每项具体审计业务,注册会计师应当将审计工作底稿归整为审计档案。

  第三章 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

  第一节 总 体 要 求

  第九条 注册会计师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应当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

  (一)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

  (二)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

  (三)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

  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是指对下列方面有合理了解的人士:

  (一)审计过程;

  (二)相关法律法规和审计准则的规定;

  (三)被审计单位所处的经营环境;

  (四)与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相关的会计和审计问题。

  第十条 在确定审计工作底稿的格式、内容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

  (二)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

  (三)在执行审计工作和评价审计结果时需要作出判断的范围;

  (四)已获取审计证据的重要程度;

  (五)已识别的例外事项的性质和范围;

  (六)当从已执行审计工作或获取审计证据的记录中不易确定结论或结论的基础时,记录结论或结论的基础的必要性;

  (七)使用的审计方法和工具。

  第二节 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第十一条 在记录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时,注册会计师应当记录测试的特定项目或事项的识别特征。

  第十二条 识别特征是指被测试的项目或事项表现出的征象或标志。如在对被审计单位生成的订购单进行细节测试时,注册会计师可能以订购单的日期或编号作为测试订购单的识别特征。

  识别特征因审计程序的性质和所测试的项目或事项的不同而不同。

  第三节 重 大 事 项

  第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某一事项是否属于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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