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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5号——生物资产(2006)(2)

2010-01-21 16:55

  第十七条 企业对达到预定生产经营目的的生产性生物资产,应当按期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分别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当期损益。

  第十八条 企业应当根据生产性生物资产的性质、使用情况和有关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确定其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产量法等。

  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二十条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企业确定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该资产的预计产出能力或实物产量;

  (二)该资产的预计有形损耗,如产畜和役畜衰老、经济林老化等;

  (三)该资产的预计无形损耗,如因新品种的出现而使现有的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产出能力和产出农产品的质量等方面相对下降、市场需求的变化使生产性生物资产产出的农产品相对过时等。

  第二十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

  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的预期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或者有关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处理,调整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或预计净残值或者改变折旧方法。

  第二十一条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消耗性生物资产和生产性生物资产进行检查,有确凿证据表明由于遭受自然灾害、病虫害、动物疫病侵袭或市场需求变化等原因,使消耗性生物资产的可变现净值或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或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生物资产跌价准备或减值准备,并计入当期损益。上述可变现净值和可收回金额,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确定。

  消耗性生物资产减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生产性生物资产减值准备一经计提,不得转回。

  公益性生物资产不计提减值准备。

  第二十二条 有确凿证据表明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应当对生物资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一)生物资产有活跃的交易市场;

  (二)能够从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生物资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生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估计。

  第四章 收获与处置

  第二十三条 对于消耗性生物资产,应当在收获或出售时,按照其账面价值结转成本。结转成本的方法包括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

  第二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收获的农产品成本,按照产出或采收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人工费和应分摊的间接费用等必要支出计算确定,并采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蓄积量比例法、轮伐期年限法等方法,将其账面价值结转为农产品成本。

  收获之后的农产品,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处理。

  第二十五条 生物资产改变用途后的成本,应当按照改变用途时的账面价值确定。

  第二十六条 生物资产出售、盘亏或死亡、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余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五章 披露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生物资产的类别以及各类生物资产的实物数量和账面价值。

  (二)各类消耗性生物资产的跌价准备累计金额,以及各类生产性生物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三)天然起源生物资产的类别、取得方式和实物数量。

  (四)用于担保的生物资产的账面价值。

  (五)与生物资产相关的风险情况与管理措施。

  第二十八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生物资产增减变动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因购买而增加的生物资产;

  (二)因自行培育而增加的生物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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