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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5)

2010-01-20 10:37

  第十六条 自用房地产或存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

  第五章 处置

  第十七条 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第十八条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第六章 披露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下列信息:

  (一)投资性房地产的种类、金额和计量模式。

  (二)采用成本模式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折旧或摊销,以及减值准备的计提情况。

  (三)采用公允价值模式的,公允价值的确定依据和方法,以及公允价值变动对损益的影响。

  (四)房地产转换情况、理由,以及对损益或所有者权益的影响。

  (五)当期处置的投资性房地产及其对损益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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