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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业务规则(试行)(5)

2017-02-08 10:01

2.在终止业务约定的情况下,乙方有权就其于本约定书终止之日前对约定的税收筹划服务项目所做的工作收取合理的税收筹划费用。

九、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十、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本约定书的所有方面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进行解释并受其约束。本约定书履行地为乙方出具税收筹划成果所在地,因本约定书所引起的或与本约定书有关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包括关于本约定书条款的存在、效力或终止,或无效之后果),双方协商确定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予以解决:

 (1)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XX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一、双方对其他有关事项的约定

 

本业务约定书一式份,甲、乙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2:

税收筹划业务保密协议(参考文本)

 

委托方:XX公司(以下简称委托方)

地址:

受托方:XX税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受托方)

地址:

 

为了便于双方工作,委托方将向受托方提供某些信息,受托方也将向委托方提供某些信息和意见,而这些信息和意见双方认为是非公开的、保密的、专有的信息。

一、保密信息包括双方及双方关联公司(信息披露方)所披露的所有信息,无论是口头或以书面或其他视象形式的,或是收录在磁带或其他媒体上的,在本协议签订前或者签订后无论以何种方式披露给对方的信息,以及所有由受托方所做的分析、编写的资料或其他资料。

二、保密信息不包括下述信息:

1、是或者已成为公开信息的一部分,并且不是本协议任何一方披露结果造成的信息;

2、在披露方披露该信息前已经为对方所得知的不受保密协议限制和负保密责任的信息;

3、从合法拥有该信息且有权向对方披露信息的第三方以非保密的方式得到的信息;根据本条,信息并不包括在保密信息范围内的举证由披露方提供。

三、在本协议中,关联公司是指就某一方而言,任何实体拥有或控制,被拥有或被控制,或共同受控于该方的实体,包括但不限于《税收筹划业务约定书》所提到的XX公司。

四、保密信息可以披露给以下机构和个人,在做出上述披露之前,披露方必须向披露保密信息的接受方(个人或公司)说明信息的保密和专有的性质,且必须取得各接受方表示遵守本协议条款的书面协议。 

1、委托方需要知道保密信息的高级职员、董事和雇员;

2、参与委托方服务项目的受托方人员; 

五、如果政府机构或者有司法权限的法院发出最终强制性命令要求提供保密信息,且保密信息的披露仅仅是为了遵照该命令或者达到本协议所述的税务服务,可以披露保密信息,但必须事先书面通知对方。

六、本协议从上述签署日开始生效,有效期为[XX ]年。不管该期间内《税收筹划业务约定书》是否终止或者到期。

七、委托方可于任何时候提前XX天向受托方发出书面通知要求归还所有保密信息。受托方在收到该通知后,必须在XX天内将所有保密信息归还给委托方,并应将与保密信息有关的所有副本或记录(书面的和电子的)和受托方准备的与保密信息有关的所有分析、编写的资料、研究成果或其他文件,以及由受托方使用的与保密信息有关的资料进行销毁。同时应向委托方以书面形式证明已经归还或销毁了上述保密信息、记录、副本和其他资料。

受托方可以将保密信息的一份副本保留存档,以证明和确保遵行本协议项下的责任。

1、委托方愿以保密安全需要的方式传达纳税资料方面的保密信息给受托方指定人员,受托方指定人员XX/XX,委托方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及受托方指定人员须恪守机密,如受托方及受托方指定人员泄密,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受托方为在其控制范围之内由于其疏忽或管理不慎而造成的委托方资料泄密事件承担责任。

3、本协议中的泄密应定义为保密资料处于一种可以为公众所接触到的状态或资料被对委托方具有负面影响的人员所获悉。

八、本协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所管辖,并按照该法律解释。

九、如果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条款因任何原因被有司法管辖权的任何法院宣判为无效或不可执行,该判决不会影响、损害或使得本协议项下的其他条款无效,只能限定于与争议直接相关导致判决产生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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