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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准入 拓宽投融资渠道(3)

2015-06-15 17:35

 

  (十四)规范收费政策。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收费相关政策,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减半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

 

 

  (十五)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出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

 

  (十六)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发展社会办医放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制订或完善配套措施,同时为地方开展差别化、多样化改革探索留出空间。各省级人民政府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落到实处。各级发展改革委、卫生计生委等部门要对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建立重点工作跟踪机制和定期督导制度,确保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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