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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度《抵扣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A107030)填报说明(2)

2016-01-25 16:48

2.第10行“本年新增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企业作为法人合伙人,通过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本年投资满2年符合条件的可抵扣投资额中归属于该法人合伙人的本年新增可抵扣投资额。无论本年是否盈利、是否需要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均需填写本行。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照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和合伙协议约定的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计算确定。其中,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的投资额按实缴投资额计算;法人合伙人占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出资比例按法人合伙人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实缴出资额占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全部实缴出资额的比例计算。

3.第11行“以前年度结转的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法人合伙人上年度未抵扣,可以结转到本年及以后年度的抵扣投资额。

4.第12行“本年可抵扣投资额”:填写本年法人合伙人可用于抵扣的投资额合计,包括本年新增和以前年度结转两部分,等于第10行+第11行。

5.第13行“本年实际抵扣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填写本年法人合伙人享受优惠实际抵扣的投资额,为“本年从有限合伙创投企业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和“本年可抵扣投资额”的孰小值,当9行≤12行,本行=9行;当9行>12行,本行=12行。

6.第14行“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投资额余额”:本年可抵扣投资额大于应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时,抵扣后余额部分结转以后年度抵扣的金额,即当9行≤12行,本行=12行-9行;9行>12行,本行=0。

(三)“三、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合计”:上述两类优惠合计额,带入A100000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第15行“合计”=7行+13行。

二、表内、表间关系

(一)表内关系

1.第3行=第1×2行。

2.第5行=第3+4行。

3.第7行:若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5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6行。

4.第8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第5-7行;第5行≤第6行,则本行=0。

5.第12行=第10+11行。

6.第13行:若9行≤12行,则本行=9行;若9行>12行,则本行=12行。

7.第14行:若9行≤12行,则本行=12行-9行;若9行>12行,则本行=0。

8.第15行=第7+13行。

(二)表间关系

1.第6行由主表生成,不可填写:本行=表A100000第19-20-22行-本表第13行,若小于0,则填报0。

2.表A100000第21行由本表第15行生成,表A100000第21行=本表15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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