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为例,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经市政府批准于2006年下发了京财税[2006]947号《关于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对残疾人就业的个人所得税的有关政策做了进一步的明确,具体如下:
持有区县以上民政部门、残联有效证件或证明的残疾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分别享受减征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1、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50%的个人所得税。
2、个人独立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3、个人从事生产经营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在生产经营中需雇请雇员的,雇员中残疾人员比例为30%以上的,按应纳税额减征100%的个人所得税。
四、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或免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具体减免税比例及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财税主管部门确定。
上述规定参考财税〔2010〕12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
五、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的房产税政策
在国家税务总局的法规库,本人未查询到有专门针对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减免房产税的政策规定,但是在地方性的政策规定中,有部分省市对此有专门的相关规定。
比如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于2013年发布了第7号公告《关于免征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房产税的公告》,具体规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经省政府同意,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暂免征收该年度房产税。
符合免税条件的单位,凭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房屋权属证明复印件、房产原值、职工月工资手册、残疾证及复印件、残疾人身份证及复印件等证明,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备案减免手续。
其他地方性政策规定还有山东地方税务局下发的鲁地税函〔2008〕102号《 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房产税的减免也有相关规定。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梳理的关于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相关政策,至于各省市税务局如何落实,相关减免手续的规定,您可以向当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