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上可见,在我国依法可以签发股票的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无权发行股票。股票溢价与资本溢价是完全不同的慨念。而(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明确规定:现行税收政策中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转增股本,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以溢价发行股票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的股本;而没有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溢价吸收新股东时形成的资本公积。那种简单地认为以资本和股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资本),自然人股东都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观点是错误的。
因此,正确理解了“股票溢价发行”的概念,就能完整地解读对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征免个人所得税的规定:个人取得上市公司和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以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时,不作为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上述情形不相符的是,如有限责任公司以吸收新股东时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所有公司以非股票溢价发行收入,即受赠资产、拨款转入等其他来源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应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笔者上述观点最有力的支持就是以下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该规定加强企业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管理,对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依据现行政策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三章“股权原值的确认”第十五条,该条规定,个人转让股权的原值依照以下方法确认: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说明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此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73号)第一条,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说明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投资者收购企业股权后将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23号)规定,1名或多名个人投资者以股权收购方式取得被收购企业100%股权,股权收购前,被收购企业原账面金额中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等盈余积累未转增股本,而在股权交易时将其一并计入股权转让价格并履行了所得税纳税义务。股权收购后,企业将原账面金额中的盈余积累向个人投资者(新股东,下同)转增股本,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区分以下情形处理:新股东以不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已全部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股权的,企业原盈余积累中,对于股权收购价格减去原股本的差额部分已经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股权收购价格低于原所有者权益的差额部分未计入股权交易价格,新股东取得盈余积累转增股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这说明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资本公积是投资者的出资中超出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它不直接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不管是资本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还是其他方式形成的,资本公积属于公司财产,而不单独属于某位股东。股东不管以什么方式对公司的投资,股东均只以享有的股权分享公司的收益,而资本公积则是属于公司的财产,股东同样以所占股权享有资本公积。
进行股改的股票溢价收入须缴纳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