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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区分工资薪金、劳务派遣报酬和职工福利(2)

2014-11-04 12:45

  税法上,《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明确,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劳务派遣用工的工资薪金和福利费支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用工单位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以及直接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相关支出在会计上计入职工薪酬;

  二是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在会计上计入职工薪酬,但税法上不得计入用工单位的工资薪金总额;

  三是用工单位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税法上可计入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四是企业将劳务派遣工安排在企业内设福利部门工作的,支付给用人单位的费用以及直接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加班费、绩效奖金等,以及企业将劳务派遣工安排在生产经营部门工作的,发放给劳务派遣工的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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