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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是否收汇后才能办理退税?

2014-11-04 13:13

我公司为生产企业,生产的产品主要用于出口,享受免抵退税政策。我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A,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B类企业,被海关列为B类企业,上年度收汇率为65%.我公司出口产品在单证齐全情况下,是否要收到外汇后才可办理退税?

 

2014年4月11日答复: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规定: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口企业,在申报退(免)税时,对已收汇的出口货物,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附件1),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的为收取人民币的收款凭证,原件和盖有企业公章的复印件,下同);对暂未收汇的出口货物,生产企业应在《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明细表》的“单证不齐标志”栏(第20栏)中填写“W”,暂不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待收汇并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对不能收汇或不能在出口货物退(免)税申报期的截止之日内收汇的属于本公告第五条所列的出口货物,按本公告第五条的规定办理:……

  三、自2014年5月1日起,出口企业上一年度收汇率低于70%(外汇管理局、人民银行提供的企业上一年度出口收汇金额,加上企业申报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不能收汇金额合计,占企业申报退(免)税的上一年度出口货物出口额的比例)的,该出口企业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的退(免)税,按本公告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上一年度收率汇为65%,低于70%.贵公司当年5月至次年4月申报退(免)税时,应填报《出口货物收汇申报表》,并提供该货物银行结汇水单等出口收汇凭证后,方可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新出台政策及二次回复意见】再次回复时间:2014年9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1号)规定: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提供收汇资料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30号)第三条、第九条停止执行;第二条规定的申报退(免)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的出口企业情形,调整为下列五类:

  (一)被外汇管理部门列为C类企业的;

  (二)被海关列为C、D类企业的;

  (三)被税务机关评定为D级纳税信用等级的;

  (四)主管税务机关发现出口企业申报的不能收汇的原因为虚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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