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014-08-20 09:37

 问: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风险基金管理办法》计提的职业风险基金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根据《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七)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
 

 因此,会计师事务所计提的职业风险准备金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更多税务问题可访问:http://www.cpa800.com/tax/xgwz/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