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资产减值的财税处理差异(七)(2)

2014-07-28 17:33
会计师事务所

 

  2.资产减值准备的纳税调整

 

  (1)纳税调整金额的计算。因会计准则规定应计提各项资产减值准备的期间与税法规定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各项资产损失的期间不同而产生的差异,作为可抵减暂时性差异。在计算当期损失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应在按照会计准则规定计算的当期利润总额的基础上,加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从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但按会计准则规定计入当期损益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金额,调整为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计算当期应交所得税和确认当期所得税费用有关的会计处理。企业应按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和现行所得税税率计算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应交的所得税。在确认当期的所得税费用时,应当视企业采用的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确定:企业采用应付税款法核算所得税的,应按照当期应交的所得税确认为当期的所得税费用,借记“所得税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科目。

 

  企业在年度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涉及资产减值准备的调整事项,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应按上述规定调整报告年度的应交所得税;如发生于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后,应将与资产减值准备有关的事项产生的纳税调整金额,作为本年度的纳税调整事项,相应调整本年度应交所得税,相关的会计处理按照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有关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规定办理。

返回 资产减值的财税处理差异(汇总)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