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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减值的财税处理差异(五)(2)

2014-07-28 17:33

  

  3.商誉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减值测试

  

  (1)商誉减值测试的一般原则

  

  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首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此步骤首先判断与商誉相关的相关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本身是否发生相应的减值损失,如果发生减值,要确认、计量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本身的减值。然后,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按照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减值的规定处理,确认减值损失。此步骤确认的减值损失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属于商誉的,另一部分是属于与商誉相关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

  

  (2)存在少数股东权益情况下的商誉减值测试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的规定,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反映的商誉,不包括子公司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但对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下同)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上述资产组发生减值的,应当按照该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进行处理,但由于根据上述步骤计算的商誉减值损失包括了应由少数股东权益承担的部分,应当将该损失在可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之间按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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