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企业主要涉及的两类税收优惠
19项免征增值税
1.个人转让著作权;
2.残疾人个人提供应税服务;
3.航空公司提供飞机播洒农药服务;
4.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5.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中提供的应税服务;
6.自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试点纳税人提供的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7.台湾航运公司从事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8.台湾航空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空中直航业务在大陆取得的运输收入;
9.美国ABS船级社在非营利宗旨不变、中国船级社在美国享受同等免税待遇的前提下,在中国境内提供的船检服务;
10.随军家属就业;
11.军队转业干部就业;
12.城镇退役士兵就业;
13.失业人员就业;
14.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
15.世界银行贷款粮食流通项目投产后的应税服务;
16.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提供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特殊服务;
17.自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代办速递、物流、国际包裹、快递包裹以及礼仪业务等速递物流类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以及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
18.青藏铁路公司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
19.境内单位和个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单位提供电信业服务,免征增值税
4项即征即退增值税
1.2015年12月31日前,注册在洋山保税港区和东疆保税港区内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国内货物运输服务、仓储服务和装卸搬运服务;
2.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实行由税务机关按单位实际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
3.2015年12月31日前,试点一般纳税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
4.经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或者商务部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在2015年12月31日前,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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