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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员不可不知的“营改增”影响(2)

2014-07-08 13:01

 

  增值税专用发票中的税额称为进项税额,企业可以进行抵扣,从本质上看这只是企业替国家代收代管的资金,并不是企业自己的资金,因此不计入企业的成本。采购时,如果收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企业的成本应该按照“金额”中的数字计算,“税额”则不计入成本。如果取得普通发票,或者虽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得抵扣的(会计上要做进项税额转出),那么企业的成本要按照“金额”和“税额”加总的数字计算(发票只有“金额”没有“税额”的按“金额”计算)。

 

  【案例】如果取得A供应商一张会议服务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100元,税额为6元,那么企业成本为100元。如果取得B供应商一张会议服务的营业税发票,票面金额为100,没有税额。那么此时尽管付给A供应商的费用为106元,比给B供应商的多6元,但企业的会务费成本相同,都是100元。

 

  所以笔者建议,在采购“营改增”服务向供应商询价时,应该询问供应商是否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可以提供的,应要求供应商报“不含税价”,然后用“不含税价”去和提供普通发票的供应商比较,这样才能发现企业的真实成本。

 

  目前可以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业主要包括:销售货物、修理修配、交通运输、物流辅助服务(货运代理、仓储等)、邮政、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会展、广告、设计、商标转让等)、动产租赁(即货物的租赁,区别于房屋租赁)、咨询、鉴证、认证等。

 

错误操作的风险

 

  错误一,可以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却索取普通发票

 

  例如,会议供应商提供一张会议服务发票,票面金额为100元,税额为6元。那么,采购人员索取专用发票时企业成本为100元。索取普通发票时,企业成本为106元。索取专用发票时,供应商将要求企业提供纳税人识别号、电话、地址、开户行、账号等一系列信息。采购人员千万不要因为程序繁琐就不提供,这会导致企业成本不必要的上升。

 

  错误二,应当取得某税率的发票,却取得其他税率的发票

 

  例如,会议供应商告知企业可以开具税率11%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100元,税额为11元。企业在成本不变的情况下可以多获得增值税抵扣,此时采购人员坚决不能同意这种建议,而是应该按照服务实质和合同条款索取税率为6%的发票。按照相关规定,企业应收取6%的增值税发票,但却取得了11%的增值税发票,这是违规的行为。在税务稽查时,一旦被发现,企业不仅可能完全无法抵扣增值税,产生11元的增值税进项损失,还会连累到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继而多缴纳25元的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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