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缺人民币是指有的人民币由于某种原因明显缺少了一部分的票币,称之为残缺人民币。
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的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持币向银行营业部门全额兑换:
(1)票面残缺部分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票面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者,可半额兑换:票面残缺五分之—以上至二分之—,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币向银行营业部门照原面额的半数兑换。但不得流通使用。
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况之—者,不予兑换:
(1)票面残缺二分之一以上者;
(2)票面污损、熏焦、水湿、变色不能辨别真假者;
(3)故意挖补、涂改、剪贴、拼凑、揭去一面者。
不予兑换的残缺人民币由中国人民银行收回销毁,不得流通使用。
及时回收市场流通中的损伤、残缺人民币,保持人民币的整洁,维护国家货币的信誉,需要企事业单位、广大群众、银行等各方面的配合。不论是单位还是个人,如果留有不宜流通的损伤、残缺人民币,不要再次使用或对外找付,应挑拣、粘补整理好,随时送存银行或办理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