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生产经营单位,经营项目符合国家减免税政策规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收减免。因为部分项目的减免有一定的期限要求,所以,尽管经营项目符合政策规定的减免条件,但如果在办理减免申请时,未能及时提供税务登记证导致超出期限,税务部门将不予受理,对企业的影响之大可想而知。
那么,税务登记证丢失后该如何处理呢?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自遗失税务登记证件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将纳税人的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名称、税务登记证件号码、税务登记证件有效期、发证机关名称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综上,企业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在15日内报告税务机关,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上登报声明后,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补办。
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按规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办理注册登记的,应当自有关机关批准或者宣告终止之日起15日内,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和资料,结清应纳税款、多退(免)税款、滞纳金和罚款,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经税务机关核准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手续。
企业想注销税务登记的,按以上规定进行。
提示——
1、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规定,纳税人办理下列事项时,必须持税务登记证件:
(一)开立银行账户;
(二)申请减税、免税、退税;
(三)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延期缴纳税款;
(四)另购发票;
(五)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六)办理停业,歇业;
(七)其他有关税务事项。
2、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的,应当在十五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登报申明作废;
3、很多纳税人认为,既然已经办理了税务登记,税务登记证件即使丢失也无妨,反正税务部门的系统上面有企业的相关资料,因而未有按规定及时书面报告税务机关。此时,潜在的风险会因企业后续涉税业务的办理而随时暴露,对企业经营造成的损失可能无法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