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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凭转让方收据能否入账?(2)
2013-06-07 16:17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
第六十六条规定,无形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三)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取得股东投资的土地,应以该土地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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