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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组织开展2013年度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专项工作的通知

2013-06-05 16:22
各技术转移机构: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指导意见》(京政发〔2011〕12号)、《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指导意见》(京科发〔2012〕44号)等文件精神,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以下简称“机构”)不断提升专业服务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带动首都科技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现就2013年度支持技术转移机构专项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式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设立专项资金,采取后补贴方式对符合条件的机构予以支持。
  二、申报条件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机构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或法人单位的内设机构。
  (二)机构以技术经纪、技术集成与经营、技术投融资等技术转移服务为主要业务,近2年在技术转移服务领域开展了实质性工作,具有良好的服务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三)机构内部管理规范,业务及财务制度健全,近2年无不良记录。
  (四)机构具有不少于5人的专职服务团队。
  (五)机构具有开展业务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设施。
  三、申报材料
  (一)《北京市科技专项工作任务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复印件,独立法人机构提供),法人内设机构设立批准证明复印件(法人内设机构提供);
  (三)近2年的技术转移服务合同、协议、发票(复印件)、近2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复印件,独立法人机构提供),法人单位出具的反映近2年内设机构收支等经营状况证明(法人内设机构提供)等反映机构技术转移服务业绩的证明材料;
  (四)专职工作人员名单及学历证明(复印件);
  (五)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证明(复印件)等能够证明机构软硬件条件,技术转移服务章程(复印件)、内部管理制度(复印件)等能够证明机构内部管理情况,以及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证书(复印件)、获国家或北京市技术市场金桥奖奖励证明(复印件)等能够证明机构服务能力的材料。
  上述材料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顺序左侧胶装成册(一式五份),在右侧骑缝处加盖机构公章。机构须同时提交《北京市科技专项工作任务书》电子版光盘(一份)。
  申报材料第(二)项,机构在递交书面申报材料时需提供材料原件供现场查验,验毕退回。
  四、申报时间和地点
  市科委委托北京技术市场协会开展申报材料受理工作。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机构请于本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13年6月9日(星期五)前递交申报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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