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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

2013-03-18 14:50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肖捷日前签署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税收票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印发(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的通知》。通知的实施,对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障税收票款安全完整发挥了积极作用。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和税收征缴信息化的推进,对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原管理办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这部新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并以部门规章形式公布。

  办法共六章62条,主要体现了以下几方面的改革内容:规范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并重新界定了税收票证的定义;肯定了征缴信息化的发展成果;统一了税收票证具体式样和尺寸;明确了税收票证管理工作的机构和岗位,并对业务风险环节做了岗位分设要求;简并了票种,完善了税收票证种类体系;增设了各税种通用的税收完税证明;从制度上支持了各种税收票证的“一票多税”填开。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内容庞杂,从税收票证的设计、印制到销毁流程共16个环节,涉及税收票证的设计和印制权单位,印制企业,开具和管理税收票证的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以及使用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等多方权利义务关系和业务流程。为了更好地规范各方权利义务关系,落实各方权利义务内容,加强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将其适用范围规定为“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和税收票证印制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印制、使用、管理税收票证,适用本办法。”

  一直以来,税收票证的定义主要从其作为税务机关组织收入凭证的功能出发,界定为“税务机关组织税款等各项收入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以及优化纳税服务理念的贯彻,税收票证作为纳税人权利义务载体的功能日益受到重视和强调。办法从税收票证对于征纳双方的双重基本功能出发,将税收票证的定义界定为“税务机关、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法规,代征代售人按照委托协议,征收税款、基金、费、滞纳金和罚没款等各项收入的过程中,开具的收款、退款和缴库凭证。税收票证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者收取退还税款的法定证明”。

  办法另一个新意所在是税收完税证明的设置。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纳税人权利意识的增强,纳税人对税收票证的需求日益多元化,如纳税人由于购房、出国和司法等原因需要税务机关另行开具完税证明的情况大量增加。税收票证管理工作中,无法开具其他种类的税收票证,但是纳税人确有需要的情况越来越多。基于这些现实需要,办法增设了税收完税证明作为新的证明类票种,明确“税收完税证明是税务机关为证明纳税人已经缴纳税款或者已经退还纳税人税款而开具的纸质税收票证”。税收完税证明各税种通用,样式全国统一,有利于提升税务机关凭证的权威性,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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