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是一家化工有限公司的会计,2012年底在核对往来账时,发现“其他应付款”科目有一笔超过1年的应付款项,金额3万元。经核查,该款项为 2011年12月10日销售产品时出借包装物的押金,合同约定买方返还包装物期限为15个月,即2013年3月10日到期,并约定逾期未返还的押金予以没收。
该押金是否要并入2012年12月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是否应作为2012年度企业所得税的应税收入,小张对此把握不准,所以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咨询。
坐席员告诉小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不再退还的押金,应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包装物押金逾期期限审批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827号)规定,自2004年7月1日起,纳税人为销售货物出租出借包装物而收取的押金,无论包装物周转使用期限长短,超过1年(含1年)以上仍不退还的均并入销售额缴税。据此,企业收取的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押金,以及收取1年以上仍未退还的包装物押金,均应并入应税货物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上述公司收取的押金未超过约定的退还期限,但收取已超过1年仍未退还给买方,按规定应计入2012年12月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坐席员接着答复,收取超过1年但未逾期的包装物押金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征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属于企业所得税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释义中对此也有解释,即包装物押金指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或出借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包装物的押金收取时不并入销售额计征所得税,但企业收取的押金逾期未返还买方的,则成为企业的一笔实际收入,应确认为企业所得税法所称的收入,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该公司收取押金超过1年,但没有超过合同约定的退还期限,不属于逾期未返还买方的押金,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所以不应作为2012年度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