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可能多计列支甚至增加可以列支的费用,最直接的效果就是减少应纳税所得额,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达到少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控制目的。但是在费用列支问题上必须注意几点:其一,费用必须是可以列支的费用,更具体地讲,费用必须是真实的、已经发生的,至少在形式上是真实的、已经发生的。比如说2009年的费用不可能在2008年列支;相关的费用必须要有发票等凭证证明其已经发生及业务的真实性。其二,列支的费用必须是合理的,至少要有正当的理由,并且符合正常的逻辑。比如说一个人员相对稳定的单位,本年度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与往年相比可能会有所增长,但绝对不会成倍增长。
4、比较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政策,全面调整其间的差异。
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政策的比较及其差异调整一直是企业所得税计算与汇算清缴中的一个难题,所得税汇算清缴难,也就难在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调整上。而且,会计与税法间的差异及其调整也是引发汇算清缴风险的重要因素。从税务稽查的实践分析,税务机关检查出的所谓汇算清缴问题,大多是因为纳税人未正确认识和调整会计与税法间的差异。因此,要确保所得税汇算清缴不发生差错、不产生涉税风险,甚至提出纳税筹划和纳税控制等更高的要求,纳税人就必须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会计制度与所得税法律政策,能够比较并发现两者间的差异,能够按照税法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正确的纳税调整。鉴于此,企业的财会办税人员必须注意三个方面的问题:其一,把握费用扣除标准,对超标费用进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即在汇算清缴时,必须将超过税法规定列支标准的费用,调增为应纳税所得额。这些费用主要包括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向非金融企业借款而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会计制度计提的各种跌价准备和减值准备、因违法而发生的各项行政罚款和滞纳金等等。其二,对时间性差异进行纳税调整。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折旧时间不同造成的差额、广告费在以后年度结转等方面的纳税调整。其三,调减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税法出于多方面的原因,规定了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包括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等等。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额时也要针对这些项目进行扣除,以免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5、及时向主管税务部门提出各项减免税或其他涉税审批申请。
按照所得税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和确认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税额时所涉及到的一些税收优惠、税前扣除等等,都必须在履行特定的程序如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之后,才可以进行税前扣除或者享受税收优惠。一旦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那么就可能要承担不利的风险,包括不得进行税前扣除或者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因此,对纳税人来说,必须把握好政策与时机,按照法律的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比如说,纳税人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的盘亏、毁损及永久性或实质性损害、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造成的非常损失等事项时都应当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的资料。在取得主管税务机关的批复后,应当及时进行税前扣除,以避免多缴税。
6、认真填好纳税申报表,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纳税申报
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是纳税人履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义务的形式要件,也是纳税人是否全面履行所得税汇算清缴义务的法律证明。实际上,上面所提到的五项策略都是为填报纳税申报表服务的。纳税人的所有努力,包括对会计核算的检查,对财会办税人员的培训,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正确地填报纳税申报表。如果纳税申报表错了,那么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也就错了,所得税汇算清缴的风险依然存在,控制与化解纳税风险的目标也就会落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