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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多税负可选增值税发票(2)

2012-10-10 10:02


  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春华广告公司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则“营改增”前,其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2.884万元,“营改增”前,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为2.8%。

  “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包括地方教育费附加)为103÷(1+6%)×6%×(1+7%+3%+2%)=6.5298(万元),“营改增”后,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为6.34%。

  经过比较可见,“营改增”后,企业实际税负比“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上升。这主要因为在这种业务方式下,企业既享受不了差额征税的过渡性政策,又无法按一般纳税人抵扣进项税额。就此,纳税人可根据采购金额大小、次数,通过对试点范围内外供应商的选择来抵消影响,如本例中的51.5万元小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标准(年销售额500万元),可视情况选择试点范围内一般纳税人或试点范围外的企业来采购。如果需要采购的金额是1000万元,就尽量选择试点范围内的一般纳税人。同时,企业要尽可能多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消税负增加的影响。

  试点地区内广告企业向地区外企业支付费用

  接上例,如果春华广告公司作为试点地区内广告业一般纳税人,为秋实有限责任公司在阳光电视台(属于试点范围外企业)发布产品广告,收取秋实公司广告费103万元,支付给阳光电视台广告发布费51.5万元。

  “营改增”前,春华广告公司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为2.884万元。“营改增”前,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为2.8%。

  “营改增”后,其缴纳增值税及附加(包括地方教育费附加)为(103-51.5)÷(1+6%)×6%×(1+7%+3%+2%)=3.2649(万元)。“营改增”后,增值税实际税负率为3.17%。

  经过比较可见,“营改增”后,企业实际税负比“营改增”前有一定幅度上升。此种情况与前文提到的第一种情况相似,企业应尽可能多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抵消税负增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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