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地图
京审首页 > 热点问题 >

延期纳税的规定

2012-04-19 15:20

   关于税款缴纳的时限有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就是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承担纳税义务的起始时间。

  第二个层次是纳税期限,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或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税人据以计算应纳税额的期限。各税种的纳税期限因其征收对象、计税环节等的不同而不尽一致,即使同一税种具体到每个纳税人也不一样。具体到每个纳税人的纳税期限,则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来确定。

  第三个层次是税款缴库期,它是指纳税计算期满后,纳税人报缴税款的法定期限。纳税计算期满后,纳税人即缴纳应缴税款。由于纳税人对纳税计算期内所取得的应税收入和应纳税款需要一定的时间进行结算和办理缴纳手续,因此各种税种的税法条例又规定了税款的入库期限。

  对于延期的纳税,现行《税收征收管理法》明确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或者其授权的县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必须在规定的纳税期限之前向主管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领取延期纳税审批表,说明原因,经主管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在批准的延期内缴纳税款,未经核准的,仍应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缴纳税款。

相关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