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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购物中心是否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011-09-28 15:35

国庆将至,此间正值商家促销旺季。为加大宣传,各宾馆纷纷推出促销活动。近日,一家星级宾馆办税人员来电咨询。宾馆为了加强对外广告宣传,从外部定制了一批有宾馆标志的工艺礼品,并在宾馆的小型购物中心销售,小型购物中心单独在税务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平时销售额不大,只有每年一些节假日以及庆典活动时工艺礼品才有销售,销售期间比较集中,也达到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这个购物中心该不该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另外,宾馆餐饮部也可以自行加工一些糕点类的副食,如果是宾馆餐饮部制作并对外销售,该缴增值税还是营业税?餐饮部糕点销量大的话,用不用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购物中心应当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饮食业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202号)规定,饮食店、餐馆(厅)、宾馆(家)、宾馆、饭店等单位附设门市部、外卖点等对外销售货物的,仍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关于兼营行为的征税法规征收增值税。小型购物中心是宾馆对外销售货物的卖场,销售工艺品为宾馆的兼营行为,所以应当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为:(一)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二)除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本条第一款所称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根据以上规定,该宾馆的购物中心如果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且又是单独纳税的兼营行为,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规定,下列纳税人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一)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二)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非企业性单位;(三)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对照以上规定,由于工艺礼品销售业务不常发生,似乎可以适用第三类情况,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对此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是指非增值税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是指其偶然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很明显,小型购物中心日常以销售货物为主,是增值税纳税人,增值税应税行为不是偶然发生,不符合不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条件,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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