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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企业设立办理程序

2011-09-19 09:49

    (一)受理

  1.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注册地的区、县建委申请办理资质。

  2.新设立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注册资本人民币50万元以上;

  (2)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5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

  (3)物业管理专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4)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质量、服务收费等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

  物业管理企业符合以上条件的,由市建委核发三级(暂定)资质证书,三级(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1年。

  3.关于外地来京企业资质管理。外地来京物业管理企业设立分支机构从事物业管理经营的,应当向注册地区、县建委提交以下材料:

  (1)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2)总公司《物业管理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3)分支机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4)分支机构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在京从事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管理和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外地来京从事物业管理的企业,应当遵守本市相关法规、政策和规定,并主动接受物业项目区建委的日常监督管理。

  4.申请标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5.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请材料。

  (1)符合标准的,予以受理,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并将申请材料转审查人员;

  (2)不符合标准但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不能当场更正的,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补正有关材料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审查

  1.标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5号)。

  2.岗位职责及权限:按照审查标准对受理人员移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1)符合标准的,签署意见后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2)不符合标准的,书面写明审查意见及理由将申请材料转决定人员。

  (三)决定

  1.标准:(同审查标准)

  2.岗位职责及权限:

  (1)对行政许可申请作出决定;

  (2)同意审查意见的,签署意见,转告知人员;

  (3)不同意审查意见的,提出意见及理由,转告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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