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本例而言:(1)9月份应预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该个体工商户2011年1月~9月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270000元,则换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为270000÷9×12=360000元,则其前8个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360000×35%-6750)×8÷12=79500(元),9月份应预缴个人所得税=(360000×35%-14750)×1÷12=9270.83(元),则该个体工商户9月份实际应预缴个人所得税=79500+9270.83-48000=40770.83(元)。(2)全年应汇缴的个人所得税计算。假如该个体工商户2011年全年累计实现应纳税所得额为360000元,则其前8个月应预缴个人所得税=(360000×35%-6750)×8÷12=79500元,后4个月应纳税额=(360000×35%-14750)×4÷12=37083.33元,则全年应纳税额=79500+37083.33=116583.33元,该个体工商户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另外,需要提及的上述政策适用的对象不仅包括个体工商户,还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的个人;就征收方式而言包括查账征收户和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户(不包括定额征收户,对实行定额征收户无须汇算清缴);政策执行时间从2011年9月1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分为前8个月与后4个月两个时间段分别进行预缴与汇缴,上述计算方法仅适用于纳税人2011年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等,2012年以后则按照修订后的税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