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11]16号)规定了要求各地进一步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就业服务,千方百计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为此,某高校毕业生李某来电咨询,上述政策规定中,在税收政策执行层面,对高校毕业生创业而言,有无相关优惠,并请给予具体解释。
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是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的重要举措。为此,国发[2011]16号文件作出进一步明确规定,鼓励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稳定灵活就业,就税收政策而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及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的规定,包含以下几方面的税收优惠。
从事个体经营的税收优惠
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一)税收减免申请及审核。符合条件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可持下列材料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税:一是减免税申请;二是《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三是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县以上税务机关按照财税[2010]8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条件审核同意的,在年度减免税限额内,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期不足一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以实际月份换算其减免税限额。
换算公式为:减免税限额=年度减免税限额÷12×实际经营月数,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年度减免税限额的,以年度减免税限额为限。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是毕业年度内在校期间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其中,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