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印发了《关于重点企业发票使用情况检查工作相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稽便函[2011]31号),对重点企业的发票使用情况的检查工作作了补充要求。该文件虽然仅针对9户重点企业,但通知内容也对发票检查提出了一些新规定、新要求,对于其他企业如何正确使用发票和应对税务检查也具有参考意义。因此,有关重点企业作为在各类经营或消费活动中应开具或应索取发票的销售方或购买方,应认真对待即将到来的从严从紧的发票大检查。
一、企业要充分关注“必查发票”
“稽便函[2011]31号”文明确规定了两类“必查发票”,一是“将企业填开一定金额以上的发票列为必查发票”,二是“对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须列为必查发票进行重点检查。”该文还同时将“一定金额以上”必查发票填开金额标准的确定权授予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以上规定,笔者对各地相关企业作三点风险提示:
一是要关注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一定金额以上”必查发票的具体标准究竟是多少。笔者认为,该问题可能主要涉及到以往一些企业为其他企业虚开发票(没有实际交易发生),为其他企业调节税负及偷税漏税提供方便的问题,所以,有这类问题的企业今后务必确保对开具的发票以企业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前提,同时务必加大对必查发票开具和审核把关的力度,确保对发票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不必要的税收风险。
二是对“稽便函[2011]31号”文将企业列支项目为‘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的发票确定为必查发票的问题,主要是针对以往一些企业喜欢利用‘会议费’、‘餐费’、‘办公用品’、‘佣金’和各类手续费等名义从外部开具发票回本单位报销的情况。这样做一方面可以将账面资金从账内提出(形成小金库、私分或贪污等),同时开具的费用还可以享受所得税税前扣除,一举两得。所以,有此类问题的企业需注意,今后在利用上述各种费用名义开具发票报销实施舞弊的道路上必将会遇到重点“盘查”,风险特大。
三是不能因为知道了一定金额以上发票必查的金额标准,知道了有关费用的发票列入了必查发票,从而放松对外开具小额发票或其他费用发票的使用要求,企业仍然要防止由于内部控制缺陷、人为舞弊(如企业管理层凌驾于内部控制之上)等原因导致在其他发票的使用上出现不应该出现的违法违规甚至是犯罪问题。必须强调的是,虽然“一定金额以上”及上述所列举类别的费用发票为必查发票,但对一定金额以下的发票及其他类别费用的发票,税务检查人员肯定还会关注,而且很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实施检查。所以,企业仍应重视对必查发票以外各类发票合法合规的使用问题,对发票的使用不能有侥幸心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