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办法》和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