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固定资产 80000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8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0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 20000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60000
贷:盈余公积 600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54000
4.赞助捐赠支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进一步细化了视同销售的具体界定,在确认视同销售收入的同时,结转视同销售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企业将自产产品对外赞助捐赠不符合收入确认的条件,不作为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而是在“营业外支出”科目核算。
例3.2009年,某企业将自产产品1000件(成本单价100元,单位售价150元)通过减灾委员会向地震灾区捐赠。不包括以上捐赠业务的会计利润50万元,适应所得税税率25%,增值税率17%,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
对外捐赠账务处理:
借:营业外支出 125500
贷:库存商品 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25500(1000×150×17%)
本年利润=50-12.55=37.45(万元)
新税法允许在税前扣除的捐赠支出:37.45×12%=4.494(万元)
纳税调整额:12.55-4.494=8.056(万元)
在新《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第1行营业收人列示15万元,第2行营业成本列示10万元。
5.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借款,应符合税收规定债权性投资和权益性投资比例(注:金融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5:1,其他企业债资比例的最高限额为2:1),关联方之间借款超出上述债资比例的借款利息支出,除符合财税[2008]121号文件第二条规定情况外,原则上不允许税前扣除。
对于关联方企业借款利息费用扣除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作了进一步规定。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