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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跨地区经营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2)

2011-04-08 16:53

  (3)总机构设立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且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视同一个分支机构,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然后依照《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比例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后,再分别按总机构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

  3、不能就地预缴税款的分支机构。

  (1)具有独立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不能视同一个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2)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3)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分支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4)新设立的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5)撤销的分支机构,撤销当年剩余期限内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款由总机构缴入中央国库。

  (6)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企业计算分期预缴的所得税时,其实际利润额、应纳税额及分摊因素数额,均不包括其在中国境外设立的营业机构。

  4、以前年度亏损的弥补。

  总机构和分支机构2007年及以前年度按独立纳税人计缴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允许在法定剩余年限内继续弥补。

  5、预缴比例的确定。

  (1)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2)扣除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预缴的税款后,其他应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期预缴,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预缴,50%由总机构预缴。总机构预缴的部分,其中25%就地入库,25%预缴入中央国库,分支机构预缴的税款数额,由总机构按全部应预缴税款的50%计算确定后,于每月或季度终了后10日内通知给各分支机构,具体确定方法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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