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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发生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对外投资等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行

2011-02-12 15:3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七条的规定:“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确认收入(或利润)的方法和顺序为:
    (一)按本企业近期或本年度最近月份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确定;
    (二)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三)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不得低于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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