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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务完工进度的确认收入的条件和方法

2011-02-12 15:0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在各个纳税期末,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采用完工进度(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一)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3.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核算。
    (二)企业提供劳务完工进度的确定,可选用下列方法: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提供劳务占劳务总量的比例;
      3.发生成本占总成本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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