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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写要领

2011-01-19 09:21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八条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企业所得税弥补亏损明细表》填报本纳税年度及前5年度发生的税前尚未弥补的亏损额。填列此表时,注意以下要点:

(1)年度填写顺序和年份不能发生错误。

“本年度”为汇算清缴年度,如对2008年进行汇算清缴,则“本年度”填2008年,确定本年度年份后,第五年至第一年则依次为2007年、2006年、2005年、2004年、2003年。同样,反映“以前年度弥补亏损额”栏目中的前四年度、前三年度、前二年度和前一年度则分别为2004年、2005年、2006年、2007年,表示2003年(即前第五年度)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亏损的情况。

(2)税法规定,企业实行免税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企业实现的利润可以按规定弥补被合并分立企业转入的亏损额。

国 税 发 [ 2 0 0 0 ] 1 1 9 号文件规定,被合并企业合并以前的全部企业所得税纳税事项由合并企业承担,以前年度的亏损,如果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可由合并企业继续按规定用以后年度实现的与被合并企业资产相关的所得弥补。

具体按下列公式计算:某一纳税年度可弥补被合并企业亏损的所得额=合并企业某一纳税年度未弥补亏损前的所得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合并后合并企业全部净资产公允价值)。

该文件同时规定,被分立企业已分离资产相对应的纳税事项由接受资产的分立企业承继。被分立企业的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离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接受分离资产的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因此,填报“合并分立企业转入可弥补亏损额”按照税收规定企业合并、分立允许税前扣除的亏损额,以及按税收规定汇总纳税后分支机构在2008年以前按独立纳税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尚未弥补完的亏损额。新税法对企业改组涉及的所得税处理政策尚未发文,需要等待新政策的明确。

(3)企业亏损额超过5年仍未弥补完的,不得结转以后年度弥补;弥补期尚未超过5年的,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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