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济制度的差异。对于移民归化接受国政府而言,本国的注册会计师对于移民申请人原籍国的会计体系、税收制度以及经济状况无法得到一个全面的信息。
2、成本限制。同时,由于地域的局限,由移民归化接受国的本土会计师亲临移民申请者所在国开展审计工作的成本相对比较高昂。
3、专业资格的差异。移民申请人原籍国的注册会计师,可能不被移民接受国所承认。例如中国是近年来移民申请人较多的地区,中国内地地区会计师的专业能力及权威性尚未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
4、语言的差异。英文作为通用商业语言的特殊地位,使得归化接受国移民审批监管主体难以依赖原籍国会计师出具的鉴证报告对移民申请人的商业背景及其从商能力作出客观、公正的评判。
那么,移民归化接受国对移民审计主体是如何限定的呢?移民归化接受国的移民审批监管主体一般从如下两个力面对从事移民鉴证服务的会计师进行了资格限定:第一,有在移民申请人原籍匡从事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服务的工作经验;第二,隶属于具有良好公信度的相关会计专业团体并成为其执业会员或受雇于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会计公司(如四大会计师事务所)。
例如:具体负责大中华区移民申请审批事务的澳大利亚驻香港总领馆签证处在其刊发的《商业移民所需相关文件指南》中规定,为大中华区的移民申请人提供以移民澳洲为目的的鉴证及相关服务的会计师必须隶属于如下4个会计专业团体(professional body)并成为其执业会员,同时必须具备在中国境内从事会计等相关专业服务的经验1:香港会计师公会(Hong Kong Institute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澳洲皇家特许会计师协会(The Institute of Chartered Accountants in Australia)、澳洲会计师公会(CPA Australia)、澳洲国家会计师协会(rnle National Institute of Accountants in Australia)。 澳大利亚驻香港总领馆签证处同时也声明,由设立于中国内地的四大会计师行出具的鉴证报告将同样被采信,即便签发该报告的注册会计师并不隶属于上述四家会计师专业组织。
(2)移民审计的目标
注册会计师审计的目标是对被审计单位的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做出评价,以保护报表使用者的利益。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和一般原则》的第四条中规定:“财务报表审计的目标是注册会计师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财务报表的下列方面发表审计意见:(一)财务报表是否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二)财务报表是否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